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列出五種不得駕車情形:連續駕車逾 8 小時、酒測達 0.15、吸毒、患病影響駕駛、計程車未領執業登記證。
Q · 酒測值 0.15 到底是什麼意思?超過會怎樣?
0.15 是法律禁止你開車的紅線,不是罰款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五種「不得駕車」的狀態,酒測值只是其中之一。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濃度達 0.03% 即不得駕車,這是「禁止上路」的門檻,不是罰款標準。其餘四款為連續駕車逾八小時、吸食毒品迷幻麻醉藥品、患病影響安全駕駛、計程車未領執業登記證。只要符合任一款,發動車輛上路本身即屬違規,與是否肇事、是否被攔查無關。
酒測值 0.15 mg/L 這個數字,你可能聽過但沒當真。它代表什麼?大概就是一罐啤酒、半杯紅酒、一小杯高粱下肚後的水準。重點來了:這條規則不是「酒駕罰則」,它是定義「什麼狀態下你連方向盤都不准碰」的底線。換句話說,超過這個值,你開車這個動作本身就違法,跟有沒有出事、有沒有被攔下無關。第三款的毒品、第四款的「患病影響安全駕駛」更是地雷,後者特別危險,因為它涵蓋了感冒藥、安眠藥殘留、發燒、嚴重睡眠不足這些你完全沒意識到「會犯法」的狀態。第一款連續駕車超過 8 小時,是給長途駕駛人、貨運司機、計程車司機的紅線。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它本身的罰責,而在它連動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的天價罰鍰、吊照、刑事責任,是整套酒駕、毒駕、疲勞駕駛處罰體系的「入口判斷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為禁止駕車的客觀判準條文,列舉連續駕車逾八小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濃度達 0.03%、吸食毒品迷幻麻醉藥品、患病影響安全駕駛、計程車未領執業登記證五種情形。駕駛人只要符合其一即不得駕車,為酒駕、毒駕、疲勞駕駛處罰體系的前置入口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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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瓶啤酒約含 28 公克酒精,以平均每小時代謝 7 到 10 公克計算需 3 到 4 小時,但瘦小、女性、肝功能差者更久。凌晨 1 點喝完、早上 7 點開車安全機率較高但不保證。內行人提示:交通部建議飲酒後 8 小時內不開車,超量再加 2-3 小時,路邊超商酒測機 5 分鐘可確認。
會。本條第四款「患病影響安全駕駛」涵蓋藥物副作用導致駕駛能力降低。沒被抓是因警察難現場判斷,但一旦肇事,警方會調閱就醫紀錄與藥袋。內行人提示:藥袋印有「服用後請勿駕駛或操作機械」者吃了別開車;長期服藥可請醫師開立不影響駕駛證明放車上作為免責盾牌。
因為本條是禁止規範但無路邊強制執行機制,警察不會問你開多久。問題在出事後行車紀錄與派遣紀錄會成為肇責認定關鍵,司機吃道交條例罰責、雇主可能負連帶責任。內行人提示:客運貨運業另有更嚴格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2 條時間規範,違反這些更先被裁罰。
代表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禁止駕車的門檻,不是罰款標準,超過此值開車上路本身即違法。
連續駕車逾 8 小時、酒測達 0.15、吸食毒品管制藥品、患病影響安全駕駛、計程車未領執業登記證五種,符合任一即不得駕車。
因疾病或藥物副作用使駕駛能力降低的狀態,不限病情輕重,重點在影響結果,高燒、服藥、嚴重失眠都可能成立。
以「連續」為準,中間有合理休息可重新計算,但合理休息無明文,肇事後常被以最不利方式回推。
酒精代謝因人而異,社交飲酒量通常需 6 至 8 小時,瘦小空腹女性更久,最穩做法是用酒測機實測或不開車。
當場報警要求酒測或毒品快篩,調閱對方行車紀錄器或派遣紀錄推算駕駛時數,保全監視器與目擊證人。
配合稽查,取得醫師處方箋與診斷證明;長期服藥者可先請醫師開立不影響駕駛證明放車上作為佐證。
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並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插座,未領或未放置依第五款不得駕車。
0.15 是行政裁罰門檻(道交條例第 35 條),達 0.25 進入刑法第 185-3 條公共危險罪的常見起訴標準,差別在行政罰與刑責。
| 情形 | 判準 | 連動處罰 |
|---|---|---|
| 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 連續駕駛時間超過 8 小時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4 條 |
| 飲酒超標 | 吐氣達 0.15 mg/L 或血液達 0.03% | 道交條例第 35 條(達 0.25 連動刑法第 185-3 條) |
| 吸食毒品管制藥品 |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相類管制藥品 | 道交條例第 35 條 + 刑法第 185-3 條 |
| 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 疾病或藥物副作用影響駕駛能力 | 道交條例第 35 條 |
| 計程車未領執業登記證 | 未請領或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插座 | 道交條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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