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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46 條(檢驗不合格汽車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2. 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當日有效之進廠修理證,憑以駛赴修理。
  3. 汽車修復後得憑修理廠所領之試車牌照駛赴覆驗,修理廠未領有試車牌照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發給覆驗證,以當日為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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