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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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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46 條
(檢驗不合格汽車之處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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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
扣留
其牌照,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當日有效之進廠修理證,憑以駛赴修理。
汽車修復後得憑修理廠所領之試車牌照駛赴覆驗,修理廠未領有試車牌照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發給覆驗證,以當日為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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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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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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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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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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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慢車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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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人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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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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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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