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8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8條還有效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8 條已刪除,不再具效力。原涉及駕駛執照考驗的規範,現行散見於同規則第 60 條(考驗資格)、第 63 條(應備文件)、第 65 條(應考科目)、第 67 條(再考驗間隔)等條文,應以現行條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原條文涉及駕駛執照考驗的相關規定,後因法規體系整併或考驗制度修正而刪除,相關內容已併入其他條文或改由其他規定處理。如需查詢駕駛執照考驗的現行規範,應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至第 71 條的現行條文,或洽詢公路監理機關。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8 條為已刪除條文,無現行效力。查詢駕駛執照考驗現行規範應參照同規則第 60 條至第 71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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