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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5 條(汽車附掛拖車之禁止及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經公路監理機關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但故障車輛應以救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兩車前後相隔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牽引車前端,故障車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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