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貨車附載作業人員,大貨車上限四人、小貨車二人;工程或公用事業人員佩帶識別標記者,可放寬至大貨車二十人、小貨車八人。
Q · 貨車後斗到底可以合法載幾個人?
可以載,但限七類作業人員且各有人數上限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6 條,貨車僅能附載與任務相關的隨車作業人員。一般情形大貨車不得超過四人、小貨車二人;工程或公用事業人員佩帶服務證章者,大貨車放寬至二十人、小貨車八人;漁民、劇團道具、棺柩、神轎等各有上限(多為大貨車十六人)。附載人員連同貨物不得超過核定總重量,廂型貨車人員須在車廂內。
貨車就是貨車,後車斗不是用來載人的地方。但法律知道現實生活中有些工作沒辦法,工程隊要一起到工地、漁民要扛大型漁網、廟會要抬神轎、出殯要扶棺木,這些都不是叫一台計程車就能解決的事。所以這條開了七個窄門:什麼情況下、什麼身份、最多幾個人,可以合法搭在貨車後面。一般小貨車最多只能載 2 個隨車作業人員,大貨車 4 個。工程隊有識別證可以擴大到 20 人,但「有識別證」這個前提常被忽略,沒戴等於沒這個身份。最關鍵的紅線在第二項:人加貨不能超過核定總重量,廂型車裡的人要在車廂內,框型車如果貨物已經堆到三公尺高,上面就絕對不能再坐人。違反這條被開罰是其次,真正可怕的是出事時,車上每一個「不該在那裡的人」都會變成你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6 條為貨車附載人員的限制性規範,採窄門式列舉:僅七類與貨車任務直接相關的隨車作業人員得合法附載,並依車輛種類(大/小貨車)與作業類型設定人數上限,再以服務證章等識別標記作為資格門檻,同時要求人貨總重不超過核定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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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小貨車附載作業人員不得超過二人;若為工程或公用事業人員且佩帶服務證章,可放寬至八人。
一般大貨車不得超過四人;工程或公用事業佩證人員可達二十人,漁民、劇團、棺柩、神轎等情形多為十六人,魚苗拍水人員十二人。
不能依放寬規定計算。沒佩帶服務證章或識別標記者不算工程或公用事業人員,只能適用一般上限(小貨車二人、大貨車四人)。
廂型貨車附載人員必須在車廂之內;框型貨車裝載總高度已達三公尺的貨物上方不得附載人員。
與貨車運送任務直接相關的工作人員,如工程隊、漁民、劇團人員、抬神轎者,不含不相干的親友。
一般作業、工程公用事業佩證、漁民攜大型漁具、劇團道具、魚苗拍水、棺柩、神轎,共七類各有上限。
車輛核定可載的最大重量,附載人員連同貨物加總不得超過,超過即違規。
確認屬七類目的 → 對照車型人數上限 → 工人佩帶服務證章 → 核算人貨總重 → 確認車廂位置限制。
每位人員都要佩帶服務單位證章或明顯識別標記,缺一人沒戴該人就不算工程人員。
把附載人員體重加上裝載貨物重量,對照行照核定總重量,不可超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貨車違規載運規定裁罰,並可能影響事故保險理賠與雇主責任。
客車依核定座位數載客,貨車原則不載人,僅在第 86 條七類情形下例外附載作業人員。
| 載運類型 | 大貨車上限 | 小貨車上限 | 前提條件 |
|---|---|---|---|
| 一般隨車作業人員 | 4 人 | 2 人 | 與貨車任務相關 |
| 工程或公用事業人員 | 20 人 | 8 人 | 須佩帶服務證章或明顯識別標記 |
| 漁民攜大型捕魚工具 | 16 人 | 8 人 | 工具非客車所能容納 |
| 劇團道具附載演員 | 16 人 | 8 人 | 隨道具運送 |
| 魚苗拍水人員 | 12 人 | — | 隨魚苗運送 |
| 棺柩附載人員 | 16 人 | — | 隨棺柩運送 |
| 神轎附載人員 | 16 人 | — | 隨神轎運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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