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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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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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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二、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三、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
法令
許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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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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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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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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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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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慢車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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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人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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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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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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