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規定行車前七項義務:檢查煞車燈光等裝置、攜帶證件、兒童坐後座、全車繫安全帶、起駛打方向燈,行車紀錄器故障不得行駛。
Q · 開車上路前法律規定要檢查什麼?沒做會怎樣?
煞車燈光、安全帶、兒童坐後座等七項,出事會加重過失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行車前須完成七項義務:檢查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等裝置確實有效、攜帶證件、備齊隨車工具、兒童坐後座、全車(駕駛人前座與小型車後座)繫安全帶、起駛前關閉娛樂性顯示設備、起駛前打方向燈並注意前後左右。應裝行車紀錄器、載重計或警報裝置的車輛,未裝或不能正確運作即「不得行駛」,紀錄卡須保存一年。違反不一定當場被攔,但事故鑑定時這些瑕疵會被列入肇責計算。
上車前那三十秒,你做的每一個動作都已經被法律規範了。檢查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刷、喇叭、後視鏡,這些聽起來像是駕訓班的口訣,但這條把它寫成法律義務。意思是發生事故時,如果鑑定報告指出煞車失靈或雨刷不能用,而你「沒有依照本條做行車前檢查」,這個瑕疵會變成你的過失之一。重點來了:兒童必須坐在小客車後座、駕駛人和前座與小型車後座乘客全部要繫安全帶、起駛前要關閉娛樂性顯示設備(也就是行車中不能用車上螢幕看電影)、要先打方向燈再起駛。每一條都是出事時責任比例的計算欄位。再來是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警報器這些裝置,如果你的車依規定要裝但沒裝、或裝了不能正常運作,整台車就「不得行駛」。紀錄卡要保存一年,這不是建議,是法律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為行車前注意事項的程序性規範,將駕駛人於起駛前的車輛裝置檢查、證件攜帶、乘員安全帶與兒童乘座、起駛動作等義務予以成文化;應裝設行車紀錄器或載重計等裝置卻未正確運作者,該車不得行駛,構成事故肇責認定的法定對照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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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以及依規定應裝的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須確實有效。
要。第89條第1項第5款明文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無車頂區域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後座乘客未繫,事故時駕駛人的過失比例可能被計入。
不能。應裝行車紀錄器的車輛未裝或不能正確運作,該車不得行駛;這代表該車從那一刻起即非合法可上路狀態,紀錄卡並須保存一年備查。
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應裝的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須確實有效。
規範行車前七項注意義務,把車輛檢查、安全帶、兒童乘座、起駛動作成文化,事故時成為過失對照清單。
應裝行車紀錄器、載重計或警報裝置卻未裝或無法正確運作時,該車即非合法上路狀態,不得行駛。
指車上看影片等娛樂螢幕,起駛前須關閉;行車輔助顯示(如導航、倒車顯影)不在此限。
依序檢查核心裝置→法定加裝裝置→證件工具→乘員安全帶與兒童後座→關娛樂顯示→打方向燈讓行起駛。
追問對方起駛前是否檢查後視鏡、是否打方向燈、是否注意前後左右,逐款對應具體肇事原因。
確認能正確運作並使用紀錄卡、按時更換,紀錄卡妥善保存一年備查。
保存行車紀錄器紀錄卡、車輛維修保養紀錄,營業大客運常以紀錄卡證明當時無違規操作。
第89條管『起駛前』的檢查與準備義務,第90條管『行駛中』的駕駛人應遵守事項,時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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