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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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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2. 2.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規定,汽車轉向、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不得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

Q · 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被追撞,是誰的錯?

你會被認違規,肇責恐從 0 拉高到 3 至 5 成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右轉、左轉、變換車道前都應「先」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若你變換車道與動作同時亮燈、甚至沒打燈,會被認定未盡告知義務,即使是被追撞,肇責比例仍可能從 0% 被拉高到 30% 至 50%。關鍵在行車紀錄器上方向燈閃爍與方向盤轉動的時間差。

白話解讀

方向燈不是禮貌,是法律義務。很多人把打方向燈當成「我願意才打」的善意提示,但這條規則把它寫成「應」字開頭,意思是必須做,沒做就違規。更關鍵的是「先顯示」三個字:方向燈要在轉向、變換車道之前打,不是同時,更不是事後。這個「先」字,正是車禍責任分配時法官會死死盯著的重點。如果你變換車道沒打燈被追撞,你以為是後車跟車太近的錯,法官看完這條會告訴你:你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1 條,你的肇責比例會立刻被拉高,可能從 0% 變成 30%、50% 甚至更多。第二項那句「不得迫使他車讓道」則是惡意逼車的法律源頭,你以為這只是道德問題,其實它是民事求償和刑事告訴的條文基礎。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規範汽車行駛時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所應使用的燈光與手勢信號,並禁止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等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是判斷駕駛人是否盡告知義務及車禍肇責分配的基礎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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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方向燈要提前多久打才算「先顯示」?

法律沒明定秒數,實務上警方與法院常見認定為至少閃爍三次或兩到三秒以上,一閃就切過去通常被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第一項。

Q2被逼車可以檢舉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禁止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搭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檢舉,對方可處 6,000 至 24,000 元罰鍰並吊扣駕照。

Q3我打了方向燈後車還是撞上來,誰的責任?

打方向燈只是表達意圖、非取得路權,仍須確認後方安全才能變換;若打燈後立即切入導致後車來不及反應,肇責仍可能在你身上,後車跟車過近則雙方按比例分擔。

Q4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肇責怎麼算?

會被認定未盡告知義務、違反道安規則 91 條,即使被追撞肇責仍可能從 0% 拉高到 30% 至 50%。

Q5道安規則 91 條的「先顯示」是什麼意思?

指方向燈或手勢要在轉向、變換車道「之前」就發出,不是同時、更不是事後,實務認定約需兩到三秒。

Q6什麼是第二項禁止的「迫使他車讓道」?

以迫近車尾、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他車禮讓,也就是俗稱的逼車,為本條明文禁止。

Q7方向燈和手勢哪個有法律效力?

兩者皆可,本條每款都列出對應手勢,但實務以方向燈為主,手勢多用於燈光故障或無燈光車輛。

Q8被逼車怎麼檢舉?

保全連續行車紀錄器影像(從對方貼近到變換車道全程),7 日內向警方依處罰條例第 43 條檢舉危險駕駛。

Q9被指控沒打方向燈怎麼自保?

第一時間調出自己的行車紀錄器證明燈光閃爍時間,並調路口、店家監視器交叉佐證。

Q10車禍求償流程怎麼走?

現場蒐證 → 報警取得登記聯單 → 30 日內申請肇事初步分析表 → 依過失比例求償。

Q11沒打方向燈罰多少錢?

依處罰條例第 42 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 1,200 至 3,600 元罰鍰。

Q12打了方向燈 vs 沒打方向燈肇責差多少?

有先打且達兩到三秒者多被認盡告知義務肇責較低;未打或同時亮燈者常被拉高三到五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可能肇責傾向關鍵證據
切換車道前已閃燈三次再變換較低,被認盡告知義務行車紀錄器燈光時間戳
亮燈與方向盤同時動作升高,常被認未先顯示燈光與轉向時間差 < 1 秒
完全未打燈即變換主要肇責全程無方向燈信號

可能肇責傾向

切換車道前已閃燈三次再變換
較低,被認盡告知義務
亮燈與方向盤同時動作
升高,常被認未先顯示
完全未打燈即變換
主要肇責

關鍵證據

切換車道前已閃燈三次再變換
行車紀錄器燈光時間戳
亮燈與方向盤同時動作
燈光與轉向時間差 < 1 秒
完全未打燈即變換
全程無方向燈信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3条(合図)
德國StVO § 9(Abbiegen,使用 Fahrtrichtungsanzeiger 之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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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