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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2.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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