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行車速度上限,並要求行經彎道、學校、無號誌交岔路口等11種情境時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速限以下仍可能成立過失。
Q · 我沒超速,車禍為什麼還被判過失?
速限以下不等於免責,11 種情境仍須減速慢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路段、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交岔路口、人車擁擠處,或因雨霧視線不清時,均須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在這 11 種情境下,標準遠嚴於「速限以下」;許多判決車速明明合法仍判過失,依據就是這一款。受害方應請警方在事故初步分析表上具體列出對方違反的款項。
速限標誌貼出來的數字,不是「建議速度」,是「上限」。但這條真正狠的部分不是速限本身,是第一項第二款那個被多數人完全忽略的「應減速慢行」清單:彎道、坡路、狹路、學校、醫院、施工、泥濘、積水、無號誌路口、人車擁擠處、雨霧視線不清。這 11 種情境,就算現場沒有速限標誌,你也必須減速,並且「作隨時停車的準備」。注意這六個字:隨時停車。意思是你必須以「下一秒可能要急停」的速度行駛。這個標準遠遠嚴於「速限以下」。實務上很多車禍判決,車速明明在速限以下,肇責還是被判過失,原因就是法官引用了這款:你在學校門口、雨天路滑、無號誌巷口,沒有達到「隨時停車的準備」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為汽車行車速度的基準規範,確立三層內容:一為無速限標誌路段的時速上限(一般道路50、慢車道40、未劃車道線道路30公里);二為彎道、學校、無號誌路口、雨霧等11種高風險情境的「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動態義務;三為消防、救護、警備等緊急車輛執行任務時得不受速度與號誌限制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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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列出11種特殊情境(彎道、學校、雨天、無號誌路口等),這些情境下就算速限以下也必須達到「隨時可以停車的準備」。法官判決依據的不是時速表,是事發當下的環境和你的應變能力。受害方一定要請警方在事故初步分析表上具體寫出對方違反哪一款。
可以。第93條第2項明確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速度限制,開警示燈與警鳴器時也不受標誌標線號誌限制。你的義務是讓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未避讓可罰3,600元。讓道是貼到最右或最左側、必要時減速或停車,留出完整中間車道。
第93條要求學校標誌路段減速慢行,多數縣市進一步劃設周邊速限為30公里(部分為40公里),尤其上下學時段。標誌被路樹或車輛遮擋不是免責理由;只要看到學校大門或學童制服就應主動減速,這是法官認定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關鍵。
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路段、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交岔路口、人車擁擠處,及雨霧視線不清或臨時障礙。
指用下一秒可能要急停的速度行駛,標準遠嚴於速限以下,是判斷是否盡注意義務的核心。
前者是第93條對特定情境的具體速度要求,後者是第90條的概括注意義務;違反前者通常更難主張信賴原則阻卻過失。
蒐證現場環境特徵→報警並要求事故初步分析表具體列款→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主張過失推定。
拍攝學校標誌、施工告示、積水、無號誌路口等現場特徵,搭配行車紀錄器與目擊證人。
貼到最右或最左側、必要時減速或停車,留出完整中間車道;卡在中間慢慢挪是最常見違規。
侵權求償2年內(民法197)、刑事過失傷害告訴6個月內;民事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
兩者常併用:93條看速度與環境應變,94條看與前車距離;追撞案多引94,路口或學校案多引93。
緊急車輛執行任務開警示燈鳴器時不受速度與號誌限制屬合法;一般車輛超速依處罰條例第40、43條開罰。
| 比較面向 | general_section | slow_down_section |
|---|---|---|
| 適用前提 | 一般路段(有速限標誌依標誌) | 11種特殊情境(彎道/學校/無號誌路口/雨霧等) |
| 速度標準 | 不超過速限即可(50/40/30) | 須達到「隨時可以停車的準備」,常嚴於速限 |
| 過失認定 | 原則以時速是否超限判斷 | 速限以下仍可能因未達應變標準成立過失 |
| 舉證重點 | 測速照片、時速紀錄 | 現場環境特徵、煞車反應時間、視線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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