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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2.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公分,線段長六○公分,間距四○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 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公分。 五、停止線 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公分,與路中心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公分。
  3.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4.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公尺。
  5.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6.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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