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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2. 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接載預約旅客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3. 一般計程車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接送親屬之條件限制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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