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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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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銷其機場排班登記證: 一、營運期間曾受吊扣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後,再有違反前條規定者。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規避或抗拒執勤員警稽查取締者。 三、有前條第二項情事之一,拒不退還原乘客者。 四、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五、將排隊或上客位置轉讓他人者。 六、強索超額車資者。 七、教唆或參與罷駛不出車或故意妨害交通秩序者。 八、聚集群眾擾亂公共秩序者。 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經吊(註)銷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
  2. 2.經依前項吊銷機場排班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參與再登記或進入該機場營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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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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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銷其機場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