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32條,根據法條的規定,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多項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扣其機場排班登記證十日至三十日。這包括違反特定規定、拒載乘客、服務態度不佳、中途逐客下車或藉故換車、非分收取旅客財物、文件、在營運中違反公路法等行為。對於第五款超收之車資及第六款非分收取之財物、文件,則應退還乘客。這些規定需要有乘客提出具體事證,且查證屬實之情形方可應用。 範例: 這條法條中提到的拒載乘客的情況,如果有具體事證且查證屬實,則駕駛人可能會面臨吊扣機場排班登記證的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