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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計程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違反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處罰。
  2. 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自用之車輛,違反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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