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警察局勤務警察對第六條規定之駕駛人應行遵守事項,得隨時稽查,如發現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依規定舉發外,並得通知駕駛人依限改進再予複檢。
根據參考資料,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航空警察局勤務警察對第六條規定之駕駛人應行遵守事項,得隨時稽查,如發現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依規定舉發外,並得通知駕駛人依限改進再予複檢。這條規定強調航空警察局勤務警察對駕駛人的檢查權限,以及如何處理發現違規者的行為。例如,當航空警察局勤務警察發現駕駛人違反規定時,除了舉發外,還可以通知駕駛人進行限期改進再次檢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客運汽車在機場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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