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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航空警察局舉發違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案件,應移送執行機關裁定後,依法送達違規駕駛人。
  2. 前項違規駕駛人接到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書,應即依通知單所載之期限,將機場排班登記證依限送繳回發證單位,未依限送繳者,由發證單位逕行註銷該機場排班登記證,且該計程車駕駛人不得再申請次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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