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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其未戴安全帽之處罰,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為配合實施前項戴安全帽及其實施日期之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宣傳及執行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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