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維護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之安全,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新聞主管單位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或社團,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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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之安全,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新聞主管單位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或社團,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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