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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4 條

為維護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之安全,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新聞主管單位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或社團,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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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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