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 2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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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領得營業執照,其辦理計程車共乘,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條之十之規定。
- 2.前項業者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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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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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條之十條文
- 第四條第三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2 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3 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4 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5 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6 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7 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8 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9 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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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