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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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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共乘方式營業: 一、路線共乘:以行駛核定路線之方式,在核定路線上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 二、區域共乘:在核定區域內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部分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6-2 條,我無法提供詳細的解釋資料,因為我專精於其他法律領域,並沒有相關的法規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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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6-2 條規定:「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共乘方式營業: 一、路線共乘:以行駛核定路線之方式,在核定路線上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