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共乘方式營業: 一、路線共乘:以行駛核定路線之方式,在核定路線上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 二、區域共乘:在核定區域內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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