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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路外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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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19 條
(新舊建築物停車空間之增設或附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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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依
建築法
令附設停車空間不敷當地實際需要者,應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會同
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擬定其增設標準及設置條件,納入該都市計畫內定之。
前項已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或未附設停車空間之舊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視其實際需要,於增建或用途變更時,協商有關機關責成增設或附設停車空間。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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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路邊停車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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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路外停車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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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經營與管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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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助與處罰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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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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