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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20建築物之交通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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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足以產生大量停車需求時,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2. 2.新建或改建前項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起造人應依建築法令先申請預為審查。
  3. 3.起造人依前項規定申請預為審查時,主管建築機關應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就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其他要求等事項,詳為審
  4. 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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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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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00625 制定)

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足以產生大量停車需求時,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新建或改建前項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起造人應依建築法令先申請預為審查。   起造人依前項規定申請預為審查時,主管建築機關應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就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其他要求等事項,詳為審核。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在都市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開發,其達一定規模者,必然吸引更多之停車需求,尤其是戲院、百貨公司、辦公大樓等建築物。因此,其附設之停車空間如未作嚴格管制,將造成嚴重之交通衝擊,爰參考日本、美國管理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此種情形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二、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繳納費用申請預為審查,為使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落實有效,爰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新建或改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起造人應經依建築法令先申請預為審查。預為審查時,主管建築機關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就有關停車空間需求等事項,詳為審核。至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則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名詞
  •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法規
(0800625 制定)

一、在都市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開發,其達一定規模者,必然吸引更多之停車需求,尤其是戲院、百貨公司、辦公大樓等建築物。因此,其附設之停車空間如未作嚴格管制,將造成嚴重之交通衝擊,爰參考日本、美國管理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此種情形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二、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繳納費用申請預為審查,為使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落實有效,爰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新建或改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起造人應經依建築法令先申請預為審查。預為審查時,主管建築機關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就有關停車空間需求等事項,詳為審核。至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則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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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20 條規定:「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足以產生大量停車需求時,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