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標準符合停車使用者,以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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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標準符合停車使用者,以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
立法理由為免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移作其他用途而引發更多之停車需求,爰明定其標準符合停車場使用者,以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以充分利用該設備,並可免其閒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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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移作其他用途而引發更多之停車需求,爰明定其標準符合停車場使用者,以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以充分利用該設備,並可免其閒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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