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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22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得開放公眾收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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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2. 2.公有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得於業務需要之外,開放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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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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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00625 制定)

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公有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得於業務需要之外,開放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立法理由一、將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區分為私有及公有,分別規定,前者列為第一項,後者移列為第二項。   二、政府機關所有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應作強行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之需求,則需考慮於業務需要之外為之,爰作如是規定。

  • 公眾名詞
(0800625 制定)

一、將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區分為私有及公有,分別規定,前者列為第一項,後者移列為第二項。   二、政府機關所有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應作強行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之需求,則需考慮於業務需要之外為之,爰作如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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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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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22 條規定:「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公有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得於業務需要之外,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