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 22 條(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得開放公眾收費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 公有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得於業務需要之外,開放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停車場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