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 22 條(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得開放公眾收費使用)
- 1.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 2.公有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得於業務需要之外,開放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目前無法提供指定內容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