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 23 條(汽車服務業應設停車場)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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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停車場法第23條,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等與汽車服務相關的行業,應該設置必要的停車場。這些停車場的設置規定由各直轄市或縣(市)負責相應行業的主管機關來定。這就是該條的義務規定。 關於此條的相關案例,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13 號民事判例」中的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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