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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23 條(汽車服務業應設停車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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