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停車場法第23條,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等與汽車服務相關的行業,應該設置必要的停車場。這些停車場的設置規定由各直轄市或縣(市)負責相應行業的主管機關來定。這就是該條的義務規定。 關於此條的相關案例,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13 號民事判例」中的說明。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省(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目前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如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等,在道路上停放車輛、占用停車空間之情形極其普遍,為積極改善此一現象,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惟為避免過於細節性之規定,造成與其他法令之主管權責重疊,致相互推諉,故僅訂授權條文,由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因地制宜規定之。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由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汽車運輸業等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之設置規定權限。
鑑於目前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如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等,在道路上停放車輛、占用停車空間之情形極其普遍,為積極改善此一現象,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惟為避免過於細節性之規定,造成與其他法令之主管權責重疊,致相互推諉,故僅訂授權條文,由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因地制宜規定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由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汽車運輸業等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之設置規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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