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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5-1 條(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用途)

第四條停車場作業基金用途如左︰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八、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 九、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十、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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