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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 一、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二、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三、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其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第四條為地方政府興建公有停車場之財源籌措方法,本條則為提升停車場(包括公、民營)之營運服務需要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俾以專款供循環運用,至該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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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有關停車場作業基金之各項收入來源及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已在第四條另予規定。
本法第四條為地方政府興建公有停車場之財源籌措方法,本條則為提升停車場(包括公、民營)之營運服務需要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俾以專款供循環運用,至該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有關停車場作業基金之各項收入來源及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已在第四條另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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