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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7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得附建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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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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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00625 制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等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立法理由為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用地能作多目標使用,以解決興建停車場時土地取得困難問題,爰明定為興闢停車空間,應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附建停車空間,就公共設施與停車場加以整體規劃,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俾地盡其利,並達停車場分散設置之目的。相鄰之公共設施並得合併規劃興建以降低建造成本。

(0881230 修正)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立法理由配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增列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之公共設施亦可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以增加停車使用之土地。

  • 都市計畫名詞
(0800625 制定)

為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用地能作多目標使用,以解決興建停車場時土地取得困難問題,爰明定為興闢停車空間,應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附建停車空間,就公共設施與停車場加以整體規劃,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俾地盡其利,並達停車場分散設置之目的。相鄰之公共設施並得合併規劃興建以降低建造成本。

(0881230 修正)

配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增列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之公共設施亦可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以增加停車使用之土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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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7 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