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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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等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立法理由為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用地能作多目標使用,以解決興建停車場時土地取得困難問題,爰明定為興闢停車空間,應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附建停車空間,就公共設施與停車場加以整體規劃,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俾地盡其利,並達停車場分散設置之目的。相鄰之公共設施並得合併規劃興建以降低建造成本。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立法理由配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增列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之公共設施亦可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以增加停車使用之土地。
為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用地能作多目標使用,以解決興建停車場時土地取得困難問題,爰明定為興闢停車空間,應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附建停車空間,就公共設施與停車場加以整體規劃,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俾地盡其利,並達停車場分散設置之目的。相鄰之公共設施並得合併規劃興建以降低建造成本。
配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增列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之公共設施亦可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以增加停車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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