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並得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或供作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間運輸轉換之接駁用地使用。
根據停車場法第8條,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了可以作為停車場使用外,還可以用於立體多目標使用或者供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間運輸轉換的接駁用地使用。這表示公共停車場用地有著多功能性質,不僅僅是單一用途的停車場。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停車場法第8條的內容,以及符合此條法規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並得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或供作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間運輸轉換之接駁用地使用。
立法理由都市計畫興建共停車場用地如硬性規定只能作停車場之用,則鼓勵民間興建停車場的誘因顯然不足,為加強民間之投資意願,前述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應准予做立體多目標使用,並賦予轉駁之功能,使與車輛服務有關之設備及加油站亦能一併考慮納入,爰明定本條,期以誘導民眾興建停車場之意願。
都市計畫興建共停車場用地如硬性規定只能作停車場之用,則鼓勵民間興建停車場的誘因顯然不足,為加強民間之投資意願,前述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應准予做立體多目標使用,並賦予轉駁之功能,使與車輛服務有關之設備及加油站亦能一併考慮納入,爰明定本條,期以誘導民眾興建停車場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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