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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9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其高度及容積率之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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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 一、國民住宅及社區之建築。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建築。 三、市場、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之建築。 四、市中心區高樓建築。
  2. 2.前項建築物高度及容積率等之放寬計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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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00625 制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   一、國民住宅及社區之建築。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建築。   三、市場、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之建築。   四、市中心區高樓建築。   前項建築物高度及容積率等之放寬計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一、都市內可供公共停車場建築之用地難求,主管機關為開闢路外公共停車場,運用計畫興建之公、私有建築物以與業主協議方式,投資於其建築物增設停車場或停車樓層,開放供公眾使用,以增加都市內公共停車場,亦可分散停車場之設置。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建築物增設公共停車空間關於放寬其建築物之高度、容積率之標準,衡酌當地之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需要,自行訂定,俾可因地制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眾名詞
  • 建築法法規
(0800625 制定)

一、都市內可供公共停車場建築之用地難求,主管機關為開闢路外公共停車場,運用計畫興建之公、私有建築物以與業主協議方式,投資於其建築物增設停車場或停車樓層,開放供公眾使用,以增加都市內公共停車場,亦可分散停車場之設置。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建築物增設公共停車空間關於放寬其建築物之高度、容積率之標準,衡酌當地之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需要,自行訂定,俾可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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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停車場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停車場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停車場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