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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都市發展及交通運輸系統建設需要,地方政府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應劃設或增設停車場用地。 前項用地之劃設或增設,地方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具規劃案,送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有關停車場用地之劃設,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已有原則性之規定。惟為使各級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時,配合交通運輸發展需要,爰作補充性之規定,俾在新擬都市計畫,或個案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時,得以整體規劃之方式,統籌劃設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並藉以加強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規劃停車場用地之權責。
有關停車場用地之劃設,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已有原則性之規定。惟為使各級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時,配合交通運輸發展需要,爰作補充性之規定,俾在新擬都市計畫,或個案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時,得以整體規劃之方式,統籌劃設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並藉以加強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規劃停車場用地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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