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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限制。 前項之申請程序,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當地實際情形定之。
立法理由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停車場使用之土地,在未依原計畫使用前,因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限制,不能有效使用殊為可惜。爰明定該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得提出臨時使用計畫並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於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限制。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時發生疑義,將不受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具體內容,予以列舉。為維護都市景觀及居住品質,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仍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等之規定,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申請程序」規範之內容未臻明確,以致發生執行困擾,爰予修正。 三、地方政府於實務執行時,對「空地」之見解不一,爰增列第三項,予以明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停車場使用之土地,在未依原計畫使用前,因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限制,不能有效使用殊為可惜。爰明定該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得提出臨時使用計畫並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於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限制。
一、為避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時發生疑義,將不受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具體內容,予以列舉。為維護都市景觀及居住品質,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仍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等之規定,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申請程序」規範之內容未臻明確,以致發生執行困擾,爰予修正。 三、地方政府於實務執行時,對「空地」之見解不一,爰增列第三項,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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