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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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得之公路用地使用費,其用於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之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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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路用地使用費之徵收辦法第 12 條,根據公路法第30條第2項及市區道路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的明文規定,徵得之公路用地使用費用於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之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徵收的使用費能夠有效地用於公路的基礎建設和維護管理,以確保道路的安全和效率。 參考資料:公路法第30條、市區道路條例第23條、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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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