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16 條(郵費交付之表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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