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16 條(郵費交付之表示)
- 1.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 2.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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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郵政法第 16 條規定,郵費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兩者效力相同;郵票及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Q · 信封上沒貼郵票、只蓋了「郵資已付」,這樣有效嗎?
依郵政法第 16 條第一項,郵費的交付得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企業郵資機打印的「郵資已付」紅色印記就是合法符誌,法律效力與貼郵票完全相同,不會因為沒貼郵票而被視為未付資。
白話解讀
你貼在信封右上角那張郵票,法律上扮演什麼角色?它是「郵資已付」的證明。這條說得很清楚:郵費的交付,要用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的符誌來證明。所謂符誌,就是企業郵資機打出來的那串紅色「郵資已付」印記。第二項則把郵票的發行權鎖死在中華郵政手上:郵票、印有郵票符誌的明信片、特製郵簡,它們的式樣、圖案、價格全由中華郵政擬訂,還要報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才能發行。換句話說,一張小小郵票要問世,得經過行政院這一關。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郵票不是隨便印印就算數的紙片。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 16 條為郵資憑證與郵票發行的制度性規範:第一項確立郵費的交付得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如企業郵資機印記)證明,兩者法律效力相同;第二項將郵票、含郵票符誌之明信片及特製郵簡的發行權專屬中華郵政公司,其式樣、圖案與價格須報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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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郵資已付符誌是什麼?▾
指郵票以外、用來證明郵資已交付的合法標記,最常見的是企業郵資機打印的紅色「郵資已付」印記,效力等同郵票。
Q2郵資機印記沒貼郵票會被退件嗎?▾
不會。符誌就是付費證明,與貼郵票具同等效力,不得以未貼郵票為由拒收或退件。
Q3誰可以發行郵票?▾
依本條第二項,發行權專屬中華郵政公司,式樣、圖案、價格須報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Q4自己印郵票違法嗎?▾
自行印製具交付郵資證明功能的票證,違反本條發行專屬規定,並可能觸犯郵政法第 15 條禁止規定。
Q5特製郵簡需要另外貼郵票嗎?▾
不需要。特製郵簡及含郵票符誌的明信片本身已內含郵資,無須另貼郵票。
Q6郵資機要怎麼申請?▾
向中華郵政申請郵資機租用或購置、簽約並預付郵資後,即可由機器列印符誌寄件。
Q7符誌制度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大量寄件時免逐張貼郵票,省下可觀人力成本,採購郵務方案時可直接換算節省金額。
Q8偽造郵資已付符誌會怎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依郵政法第 36 條負刑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issuer | use_case | per_piece_action |
|---|---|---|---|
| 郵票 | 中華郵政(報行政院核定) | 一般少量寄件 | 須逐件黏貼 |
| 郵資已付符誌(郵資機) | 中華郵政授權之郵資機 | 企業大量寄件 | 機器列印免貼 |
| 特製郵簡/含符誌明信片 | 中華郵政(報行政院核定) | 本身內含郵資 | 無須另貼郵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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