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17 條(發行郵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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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郵政法第17條規定,中華郵政廢止郵票須報主管機關核定並於一個月前公告停售;持票人自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換等值新票,逾期失效。
Q · 郵票被廢止後還能不能用?要怎麼處理?
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換新票,逾期失效
依郵政法第17條,郵票被廢止不等於立刻作廢。中華郵政廢止郵票前須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在生效一個月前公告、停止售賣該款郵票;持有人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可向中華郵政換取等值新票。換言之,從公告到廢止後換票,總共有「一個月公告期+六個月換票期」的反應窗口,逾期換票權消滅,郵票才真正失去郵資效力,僅剩集郵收藏價值。
白話解讀
你抽屜深處那疊舊郵票,有沒有可能哪天就變成廢紙?這條給了答案,也給了你一條救命的時間線。中華郵政要把某款郵票廢止(停止它的郵資效力),不是說廢就廢:第一,要報主管機關核定;第二,必須在生效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售賣那款郵票。最關鍵的是後半段,就算郵票被廢止,持有人從廢止日起算有六個月,可以拿去向中華郵政換成新票。也就是說,被廢止不等於立刻作廢,你有半年的緩衝把手上的舊票換掉。錯過這六個月,那疊郵票才真正變回沒有面額的紙。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17條為郵票廢止與換票之程序性規範:中華郵政公司廢止其發行之郵票,須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生效前一個月公告及停售;持有廢止郵票者,自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得換取等值新票,逾期換票權即告消滅。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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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舊郵票還能拿去寄信嗎?
只要該款郵票沒有被廢止,原則上仍可使用,面額照算。若已被廢止,從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向中華郵政換成等值新票(郵政法第17條第二項),超過就喪失郵資效力。不確定手上的票有沒有被廢止,直接帶去郵局櫃台問最快,數量大的先電話確認免得白跑。
Q2郵票被廢止後,我沒在六個月內換會怎樣?
換票權消滅,那款郵票就不能再拿來付郵資,等於失去面額價值;但集郵收藏價值是另一回事,有些廢止票反而稀有。留意中華郵政的廢止公告是關鍵,公告會在生效一個月前發布,這一個月加上事後六個月就是你全部的反應時間。
Q3郵票廢止要經過什麼程序?
依郵政法第17條,中華郵政公司須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生效一個月前公告、停止售賣該款郵票,少一道程序廢止就有瑕疵。換票期內持票人來換,應換發等值新票,不得以已廢止為由拒絕。
Q4郵票被廢止還能寄信嗎?
廢止後不能直接付郵資,但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換等值新票繼續使用,逾期才真正失效。
Q5郵政法第17條是什麼?
規範郵票廢止的程序(報核定+一個月前公告停售)與廢止後六個月換票權,是郵票失效的核心條文。
Q6什麼叫郵票廢止?
中華郵政依法定程序停止特定款郵票的郵資效力,常因改版、防偽、停用舊面額而為之。
Q7換票期六個月從哪天起算?
自郵票廢止之日起算六個月,而非公告日;公告是在廢止生效前一個月發布。
Q8廢止郵票怎麼換新票?
確認廢止日 → 清點手上郵票 → 攜票至中華郵政營業窗口換取等值新票,數量大先電話確認。
Q9怎麼知道某款郵票被廢止了?
中華郵政須於生效一個月前公告並停售,留意官方廢止公告即可掌握換票起算點。
Q10換票需要任何費用嗎?
換取的是等值新票,屬等值交換;實際手續以中華郵政營業窗口規定為準,數量大者建議先電詢。
Q11繼承的舊郵票怎麼處理才不吃虧?
先確認是否已被廢止與廢止日,若仍在六個月換票期內盡早臨櫃換票,逾期則評估集郵收藏價值。
Q12廢止郵票 vs 污損郵票差在哪?
廢止(第17條)有六個月換票救濟;污損(第18條)直接失其效用,無換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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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廢止郵票(第17條) | 污損郵票(第18條) |
|---|---|---|
| 失效原因 | 中華郵政依程序主動廢止 | 郵票本身污損 |
| 是否有救濟 | 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換等值新票 | 直接失其效用,無換票規定 |
| 事前程序 | 須報核定+一個月前公告停售 | 無事前程序,污損即失效 |
廢止郵票(第17條)
- 失效原因
- 中華郵政依程序主動廢止
- 是否有救濟
- 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換等值新票
- 事前程序
- 須報核定+一個月前公告停售
污損郵票(第18條)
- 失效原因
- 郵票本身污損
- 是否有救濟
- 直接失其效用,無換票規定
- 事前程序
- 無事前程序,污損即失效
立法沿革 2 版
(0240614 制定)
郵件、郵政資產、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收或扣押。 前項郵政公用物,謂專供郵政使用之車、船、航空機、牲畜、器具、建築物及土地。
(0910611 全文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郵政改制成公司組織,修正「郵政機關」為「中華郵政公司」,並刪除「轉呈行政院」之文字,以縮短郵票廢止時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持有名詞
郵件、郵政資產、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收或扣押。 前項郵政公用物,謂專供郵政使用之車、船、航空機、牲畜、器具、建築物及土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郵政改制成公司組織,修正「郵政機關」為「中華郵政公司」,並刪除「轉呈行政院」之文字,以縮短郵票廢止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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