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17 條(發行郵票之廢止)
- 1.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 2.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17條規定,中華郵政廢止郵票須報主管機關核定並於一個月前公告停售;持票人自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換等值新票,逾期失效。
Q · 郵票被廢止後還能不能用?要怎麼處理?
依郵政法第17條,郵票被廢止不等於立刻作廢。中華郵政廢止郵票前須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在生效一個月前公告、停止售賣該款郵票;持有人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可向中華郵政換取等值新票。換言之,從公告到廢止後換票,總共有「一個月公告期+六個月換票期」的反應窗口,逾期換票權消滅,郵票才真正失去郵資效力,僅剩集郵收藏價值。
白話解讀
你抽屜深處那疊舊郵票,有沒有可能哪天就變成廢紙?這條給了答案,也給了你一條救命的時間線。中華郵政要把某款郵票廢止(停止它的郵資效力),不是說廢就廢:第一,要報主管機關核定;第二,必須在生效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售賣那款郵票。最關鍵的是後半段,就算郵票被廢止,持有人從廢止日起算有六個月,可以拿去向中華郵政換成新票。也就是說,被廢止不等於立刻作廢,你有半年的緩衝把手上的舊票換掉。錯過這六個月,那疊郵票才真正變回沒有面額的紙。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17條為郵票廢止與換票之程序性規範:中華郵政公司廢止其發行之郵票,須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生效前一個月公告及停售;持有廢止郵票者,自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得換取等值新票,逾期換票權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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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郵票被廢止還能寄信嗎?▾
廢止後即不能用於付郵資,但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換取等值新票繼續使用。
Q2舊郵票過期可以換新的嗎?▾
若屬被廢止的郵票,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向中華郵政換新票;超過則換票權消滅。
Q3郵票廢止換票期限多久?▾
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逾期換票權消滅。
Q4怎麼知道郵票被廢止了?▾
中華郵政須於生效一個月前公告並停售該款郵票,留意公告即可掌握起算點。
Q5廢止郵票逾期沒換會怎樣?▾
失去郵資效力,不能再付郵資,僅可能保有集郵收藏價值。
Q6郵票廢止要經過什麼程序?▾
中華郵政須報主管機關核定,並於一個月前公告、停止售賣該款郵票。
Q7換票要帶什麼、去哪裡換?▾
持郵票至中華郵政營業窗口辦理;數量大或年代久遠者建議先電話確認手續。
Q8廢止郵票還有收藏價值嗎?▾
失去的是郵資效力而非收藏價值,部分廢止票在集郵市場反而稀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廢止郵票(第17條) | 污損郵票(第18條) |
|---|---|---|
| 失效原因 | 中華郵政依程序主動廢止 | 郵票本身污損 |
| 是否有救濟 | 廢止日起六個月內可換等值新票 | 直接失其效用,無換票規定 |
| 事前程序 | 須報核定+一個月前公告停售 | 無事前程序,污損即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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