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26 條(運送業之載運郵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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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 2.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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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郵政法第26條,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等運送業者負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的法定協力義務,費用由中華郵政與業者商訂。
Q · 運輸業者可以拒絕幫郵局載運郵件嗎?
原則不行,這是郵政法第26條的法定義務
依郵政法第26條,以運送為業的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都負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的法定協力義務,並非單純商業選擇,原則上不得無故拒載。業者真正能談判的是費用:依本條第二項,載運費用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涉及安全或客觀不能載運時,應與郵政協調而非片面拒絕。
深度解讀
高鐵、客運、貨輪、飛機這些以運送為業的交通工具,你以為它們載的是你和你的行李。法律其實還在它們身上壓了一個你從沒注意過的義務:它們有責任協助載運郵件,以及處理郵件的人員。這是把全國的運輸網絡半徵用進郵政體系,確保偏遠地區、離島、山區的信件包裹有辦法送到。對一般人這像背景設定,但對運輸業者,這是一條實打實的法定協力義務,連載運費用都由中華郵政跟業者另外議定,不是業者想不載就能不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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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