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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26 條(運送業之載運郵件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2.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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