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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25 條(確知收信人真偽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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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郵政依郵政法第25條,為確認收件人真偽,得請領件人出示必要證明,這是防止郵件被冒領的法律依據。

Q · 領掛號信被櫃台要求出示證件,郵局有這個權力嗎?

有。郵政法25條授權郵局為確認身分要求出示必要證明

依郵政法第25條,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真偽,得請領件人出示必要之證明。這道查驗是防止他人冒名領走你的掛號信、包裹或法院文書。但條文限定在「必要」範圍,郵局只能要求足以確認身分的證明(如身分證件、委託書),不得逾越此目的而過度索取文件。

深度解讀

去郵局領掛號信或包裹,櫃台要你拿出證件,你可能覺得麻煩,甚至想『憑什麼』。憑的就是這一條。中華郵政為了確認領件的人是不是真正的收件人,法律授權它要求你出示必要的證明。這不是刁難,是保護你:如果任何人報個名字就能領走你的掛號信,你的法院文書、信用卡、重要合約早被冒領光了。反過來看,這條也劃了界線:郵局能要求的是『必要』的證明,不是無限上綱要你交出一切。懂這條,你既不會白白動怒,也知道郵局過度要求時你站得住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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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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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25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