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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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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24 條
(地面層以外樓層郵件之投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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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
第四十八條
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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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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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郵費及郵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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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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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郵件補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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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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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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