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郵政法24地面層以外樓層郵件之投遞

快速跳轉
  1. 1.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2. 2.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24條規定樓層郵件投遞:有管理員得交管理員收領,無管理員的公寓掛號信須收件人自行至地面層領取。

Q · 住沒有管理員的公寓,掛號信為什麼要自己下樓領?

依郵政法第24條,無管理員的公寓掛號信須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依郵政法第24條,地面層以外樓層的郵件分兩種投遞方式:大樓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時,各類郵件(含平信、掛號)得交其收領;若僅設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而無管理人員,平常郵件投入信箱,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則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掛號信無法依此投遞時,依第48條所訂規則辦理招領程序。

白話解讀

住在三樓以上、掛號信來的時候剛好不在家,你以為郵差會直接放你家門口或塞信箱,其實法律早就把投遞順序寫死了。大樓有管理員或收發室,郵差可以直接交給他們,平信、掛號通通算數,你回家跟管理員拿就好。但如果你的公寓只有電鈴、對講機或信箱,沒有管理員,那平信會投進信箱,掛號信和欠資郵件郵差不會幫你扛上樓,你得自己下樓到一樓領、或補足不夠的郵資。連這樣都投不成的,就回到第48條的郵件處理規則去跑招領程序。知道這套規則,你就不會在掛號信被退回時白白錯過重要文件。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24條為郵件樓層投遞的程序規範,依建物是否設置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區分兩種投遞方式:有管理人員者各類郵件得集中交付,無管理人員而僅有受信設備者,平常郵件投入信箱、掛號與欠資郵件由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資,無法投遞時回歸第48條招領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住沒管理員的公寓,掛號信都收不到怎麼辦?

郵差按鈴沒人應,掛號信不會放門口,會留招領單請你到一樓或指定郵局自取(郵政法第24條)。最簡單的解法是辦理郵件改寄或委託鄰居、房東代收。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常收到法律文書,乾脆固定請管理員或家人代收,因為郵件一旦合法招領逾期退回,法律上很可能算你已送達,期限照跑。

Q2掛號信被退回了,是不是就當作沒送到?

不一定。郵件依第24條規則完成投遞或經合法招領後,在送達認定上常被視為已送達,你沒去領屬於自己未領取,不等於對方沒送到。內行人提示:真正能翻盤的是證明郵局根本沒依規則投遞或招領(例如招領單沒留),這時退件才可能不算合法送達,所以保留證據比事後喊冤重要。

Q3郵政法第24條是什麼?

規範樓層郵件投遞方式,有管理員得代收,無管理員的公寓掛號信須收件人至地面層自領。

Q4掛號信沒人在家會怎樣?

無管理員公寓郵差會留招領單,須在期限內至指定郵局領取,逾期退回寄件人。

Q5什麼是郵件收發處?

大樓統一收受郵件的櫃台或人員,郵差可將各類郵件交其收領,由住戶自行向其領取。

Q6欠資郵件是什麼意思?

郵資不足的郵件,無管理員時收件人須至地面層補足差額後才能領取。

Q7掛號信被退回怎麼辦?

確認招領單是否仍在期限內,逾期可請寄件人重寄;長期不在家可辦郵件改寄或委託代收。

Q8怎麼避免掛號信收不到?

至郵局辦理郵件改寄、委託管理員或鄰居代收,或固定請家人簽收。

Q9招領期限多久?

依郵件處理規則辦理,通常到局後數日內,逾期退回寄件人(以現行規則為準)。

Q10怎麼證明郵局沒依規定投遞?

保留招領單、退件信封與郵局查詢紀錄,主張未留招領單或未依樓層規則投遞。

Q11郵政法24條投遞 vs 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差在哪?

前者是郵務投遞程序,後者是法院文書無法送達時寄存郵局或自治機關的法律送達方式。

Q12掛號信合法招領退回,算送達嗎?

若郵局依規則投遞並留招領單,多數情況法律上仍可能認定已送達,未領屬收件人自身未受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 managerWithout manager
平常郵件得交管理員或收發處收領投入受信設備(信箱)
掛號郵件得交管理員或收發處收領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欠資郵件得交管理員或收發處收領請收件人至地面層補付欠資後領取
投不成時回歸第48條招領程序回歸第48條招領程序

With manager

平常郵件
得交管理員或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
得交管理員或收發處收領
欠資郵件
得交管理員或收發處收領
投不成時
回歸第48條招領程序

Without manager

平常郵件
投入受信設備(信箱)
掛號郵件
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欠資郵件
請收件人至地面層補付欠資後領取
投不成時
回歸第48條招領程序

立法沿革 3

(0240614 制定)

郵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第三類至第七類郵件,依法令得拆驗者,不在此限。   郵政機關於接受包裹郵件時,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規者,得令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寄件人如拒絕拆驗時,郵政機關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0411118 修正)

從事郵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除函信外,得依法令拆驗者,不在此限。   郵政機關於接受包裹郵件時,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犯郵政法規者,得令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寄件人如拒絕拆驗時,郵政機關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0910611 全文修正)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工商發達,人口增加,無論都會、城鄉地區,建築物為公寓式或高樓式型態已極為普遍;上述集合式建築,樓層高、住戶多,除居住二樓以上者,亦有於地下樓層經營商業者,如由投遞人員上、下樓投遞郵件,除力有未逮外,亦將無法兼顧其他尚未投遞之郵件,致有危害郵件安全之虞,為因應社會之客觀環境,並維護郵件安全,及用郵社會大眾權益,爰增訂本條文。   三、第一款明定收件地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四、至於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或收件地址僅於地面樓層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補付欠資郵件,應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爰增訂第二款。   五、為因應作業需要,並確保郵件安全,增訂第二項規定,明訂投遞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依第一項規定無法投交者,均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0240614 制定)

郵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第三類至第七類郵件,依法令得拆驗者,不在此限。   郵政機關於接受包裹郵件時,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規者,得令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寄件人如拒絕拆驗時,郵政機關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0411118 修正)

從事郵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除函信外,得依法令拆驗者,不在此限。   郵政機關於接受包裹郵件時,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犯郵政法規者,得令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寄件人如拒絕拆驗時,郵政機關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工商發達,人口增加,無論都會、城鄉地區,建築物為公寓式或高樓式型態已極為普遍;上述集合式建築,樓層高、住戶多,除居住二樓以上者,亦有於地下樓層經營商業者,如由投遞人員上、下樓投遞郵件,除力有未逮外,亦將無法兼顧其他尚未投遞之郵件,致有危害郵件安全之虞,為因應社會之客觀環境,並維護郵件安全,及用郵社會大眾權益,爰增訂本條文。   三、第一款明定收件地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四、至於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或收件地址僅於地面樓層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補付欠資郵件,應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爰增訂第二款。   五、為因應作業需要,並確保郵件安全,增訂第二項規定,明訂投遞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依第一項規定無法投交者,均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郵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24 條規定:「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