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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郵政法 第 23 條(收件人多數時投遞)

  1. 1.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2. 2.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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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 23 條規定,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時,郵局向其中任一人投遞即完成義務;若就收受涉訟並向郵政公司聲明,則依判決結果投遞。

Q · 一封信寫給兩個人,郵差交給其中一個就算送到嗎?

依郵政法第 23 條第一項,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郵局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交給其中一人投遞義務即完成,郵局沒有補發或協調全體的義務。但第二項設有例外:郵件在未投遞前,若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已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且已就收受提起訴訟,郵局即應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不得再任意交付任一方。

白話解讀

兩個人共同收一封信,郵差只要交給其中任何一個人,法律上就算送到了。這條替郵局解決了一個現實難題:當一封郵件的收件人有兩個以上(例如寄給「王大明、王小華」或寄給某商號的數名合夥人),郵差不可能等齊所有人,所以法律允許他交給其中任何一人,投遞義務就算完成。對你而言,這意味著如果你跟別人共同列名收件,對方先收走了,郵局對你沒有再補一份的責任。但這條還藏了第二層保護:萬一收件人之間為了「這封信該歸誰收」翻臉,有人向郵局聲明已經為此提起訴訟,郵局就不能再隨便交人,必須等到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出來,再依結果投遞。簡單說,平時方便至上,一旦打官司,郵局就凍結動作等法院定奪。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 23 條為多數收件人郵件之投遞規範。第一項採便利原則,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時,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即完成投遞義務;第二項為衡平例外,當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並已提起訴訟、向郵政公司聲明後,投遞改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為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郵政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多數收件人郵件的投遞規則:收件人二人以上時郵局得向其中任一人投遞,但收受爭議涉訟並聲明後須依判決投遞。

Q2信寫給兩個人,郵局交給其中一人就算送到嗎?

是。依第一項,交給共同收件人之中任何一人即完成投遞義務,郵局無補發責任。

Q3共同收件人吵架,郵局會自動扣住郵件嗎?

不會。必須收件人已『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且『已就收受提起訴訟』,兩要件齊備郵局才會暫停投遞等判決。

Q4怎麼讓郵局暫停投遞共同收件的郵件?

就收受權提起訴訟,並備妥訴訟繫屬證明,書面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郵局即依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

Q5對方先去把信領走了,我能要郵局再給一份嗎?

不能。交給共同收件人之一即完成投遞,郵局沒有再補發的義務。

Q6口頭跟郵局說我們在爭這封信,郵局會停手嗎?

不會。僅口頭表示爭議、未實際起訴與聲明,郵局仍可交付先到的收件人。

Q7郵政法第 23 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郵政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郵件投遞作業由中華郵政公司執行。

Q8凍結投遞有期限嗎?

凍結以『已提起訴訟並聲明』為前提,無單一固定期限,但須在郵件投遞前完成聲明才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1項(一般)第2項(爭議涉訟)
適用情形收件人二人以上之常態投遞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且涉訟
投遞原則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先到先得)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凍結)
啟動要件無,常態適用向郵政公司聲明 + 已提起訴訟(缺一不可)
郵局義務交付任一人即完成、無補發義務暫停投遞、等候司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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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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