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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23 條(收件人多數時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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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2. 2.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 23 條規定,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時,郵局向其中任一人投遞即完成義務;若就收受涉訟並向郵政公司聲明,則依判決結果投遞。

Q · 一封信寫給兩個人,郵差交給其中一個就算送到嗎?

是,交給其中任一收件人即完成投遞,除非已就收受打官司

依郵政法第 23 條第一項,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郵局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交給其中一人投遞義務即完成,郵局沒有補發或協調全體的義務。但第二項設有例外:郵件在未投遞前,若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已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且已就收受提起訴訟,郵局即應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不得再任意交付任一方。

深度解讀

兩個人共同收一封信,郵差只要交給其中任何一個人,法律上就算送到了。這條替郵局解決了一個現實難題:當一封郵件的收件人有兩個以上(例如寄給「王大明、王小華」或寄給某商號的數名合夥人),郵差不可能等齊所有人,所以法律允許他交給其中任何一人,投遞義務就算完成。對你而言,這意味著如果你跟別人共同列名收件,對方先收走了,郵局對你沒有再補一份的責任。但這條還藏了第二層保護:萬一收件人之間為了「這封信該歸誰收」翻臉,有人向郵局聲明已經為此提起訴訟,郵局就不能再隨便交人,必須等到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出來,再依結果投遞。簡單說,平時方便至上,一旦打官司,郵局就凍結動作等法院定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起訴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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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郵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23 條規定:「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