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23 條(收件人多數時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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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 2.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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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郵政法第 23 條規定,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時,郵局向其中任一人投遞即完成義務;若就收受涉訟並向郵政公司聲明,則依判決結果投遞。
Q · 一封信寫給兩個人,郵差交給其中一個就算送到嗎?
是,交給其中任一收件人即完成投遞,除非已就收受打官司
依郵政法第 23 條第一項,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郵局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交給其中一人投遞義務即完成,郵局沒有補發或協調全體的義務。但第二項設有例外:郵件在未投遞前,若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已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且已就收受提起訴訟,郵局即應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不得再任意交付任一方。
白話解讀
兩個人共同收一封信,郵差只要交給其中任何一個人,法律上就算送到了。這條替郵局解決了一個現實難題:當一封郵件的收件人有兩個以上(例如寄給「王大明、王小華」或寄給某商號的數名合夥人),郵差不可能等齊所有人,所以法律允許他交給其中任何一人,投遞義務就算完成。對你而言,這意味著如果你跟別人共同列名收件,對方先收走了,郵局對你沒有再補一份的責任。但這條還藏了第二層保護:萬一收件人之間為了「這封信該歸誰收」翻臉,有人向郵局聲明已經為此提起訴訟,郵局就不能再隨便交人,必須等到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出來,再依結果投遞。簡單說,平時方便至上,一旦打官司,郵局就凍結動作等法院定奪。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 23 條為多數收件人郵件之投遞規範。第一項採便利原則,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時,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即完成投遞義務;第二項為衡平例外,當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並已提起訴訟、向郵政公司聲明後,投遞改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為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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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寫給我和我哥兩個人,他先去領走了,郵局要再給我一份嗎?
不用。依第23條第1項,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郵局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交給你哥就算完成投遞義務,郵局沒有補發的責任。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對方先領走會損害你的權益,真正能讓郵局停手的不是抗議,而是就收受權提起訴訟並向郵局聲明,否則就是先到先得。
Q2我們幾個合夥人正在打官司,寄給全體的信能不能先扣住別交?
可以,但有條件。依第23條第2項,收件人間就郵件收受發生爭議,並已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且對收受提起訴訟時,郵局應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不會再隨便交給某一方。內行人提示:重點是「聲明」加「已提起訴訟」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只是口頭說我們在吵、還沒真的告,郵局仍可能交給先來的人。
Q3郵政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多數收件人郵件投遞:收件人二人以上時郵局得向其中任一人投遞,收受涉訟並聲明後須依判決投遞。
Q4什麼叫共同收件人?
同一郵件表面列名二人以上之收件人,例如寄給「王大明、王小華」或寄給某商號數名合夥人。
Q5投遞義務完成是什麼意思?
郵局將郵件交付有受領權之人後,其投遞責任即告終了,不再負補發義務。
Q6第 23 條第二項的「聲明」是指什麼?
收件人就郵件收受向中華郵政公司表明發生爭議,並須搭配已提起訴訟,郵局才會凍結投遞。
Q7怎麼讓郵局暫停投遞共同收件的郵件?
就收受權提起訴訟 → 備妥訴訟繫屬證明 → 書面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 → 郵局依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
Q8對方先領走信了我該怎麼辦?
投遞已完成無法要求補發,可循民事途徑就受領權或所生損害另行主張,並就後續同類郵件聲明涉訟。
Q9向郵局聲明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起訴狀收據或法院案號等訴訟繫屬證明,加上書面聲明已就收受提起訴訟。
Q10聲明後郵件會怎麼處理?
郵局暫停投遞,待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確定受領人後,再依結果投遞。
Q11第 23 條第一項 vs 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常態便利(交任一人即完成);第二項是涉訟凍結(依判決投遞),以是否聲明加起訴為分界。
Q12口頭爭議 vs 正式聲明涉訟,郵局處理差在哪?
口頭爭議郵局仍可交先到者;唯有聲明加已提起訴訟兩要件齊備,郵局才暫停投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1項(一般) | 第2項(爭議涉訟) |
|---|---|---|
| 適用情形 | 收件人二人以上之常態投遞 | 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且涉訟 |
| 投遞原則 | 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先到先得) | 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凍結) |
| 啟動要件 | 無,常態適用 | 向郵政公司聲明 + 已提起訴訟(缺一不可) |
| 郵局義務 | 交付任一人即完成、無補發義務 | 暫停投遞、等候司法結果 |
第1項(一般)
- 適用情形
- 收件人二人以上之常態投遞
- 投遞原則
- 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先到先得)
- 啟動要件
- 無,常態適用
- 郵局義務
- 交付任一人即完成、無補發義務
第2項(爭議涉訟)
- 適用情形
- 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且涉訟
- 投遞原則
- 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凍結)
- 啟動要件
- 向郵政公司聲明 + 已提起訴訟(缺一不可)
- 郵局義務
- 暫停投遞、等候司法結果
立法沿革 3 版
(0240614 制定)
郵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情形者,均應嚴守秘密。
(0411118 修正)
從事郵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情形者,均應嚴守秘密。
(0910611 全文修正)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郵政機關」修正為「中華郵政公司」,並酌作文字修正。
- 起訴名詞
郵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情形者,均應嚴守秘密。
從事郵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情形者,均應嚴守秘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郵政機關」修正為「中華郵政公司」,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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