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23 條(收件人多數時投遞)
- 1.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 2.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 23 條規定,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時,郵局向其中任一人投遞即完成義務;若就收受涉訟並向郵政公司聲明,則依判決結果投遞。
Q · 一封信寫給兩個人,郵差交給其中一個就算送到嗎?
依郵政法第 23 條第一項,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郵局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交給其中一人投遞義務即完成,郵局沒有補發或協調全體的義務。但第二項設有例外:郵件在未投遞前,若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已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且已就收受提起訴訟,郵局即應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不得再任意交付任一方。
白話解讀
兩個人共同收一封信,郵差只要交給其中任何一個人,法律上就算送到了。這條替郵局解決了一個現實難題:當一封郵件的收件人有兩個以上(例如寄給「王大明、王小華」或寄給某商號的數名合夥人),郵差不可能等齊所有人,所以法律允許他交給其中任何一人,投遞義務就算完成。對你而言,這意味著如果你跟別人共同列名收件,對方先收走了,郵局對你沒有再補一份的責任。但這條還藏了第二層保護:萬一收件人之間為了「這封信該歸誰收」翻臉,有人向郵局聲明已經為此提起訴訟,郵局就不能再隨便交人,必須等到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出來,再依結果投遞。簡單說,平時方便至上,一旦打官司,郵局就凍結動作等法院定奪。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 23 條為多數收件人郵件之投遞規範。第一項採便利原則,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時,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即完成投遞義務;第二項為衡平例外,當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並已提起訴訟、向郵政公司聲明後,投遞改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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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郵政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多數收件人郵件的投遞規則:收件人二人以上時郵局得向其中任一人投遞,但收受爭議涉訟並聲明後須依判決投遞。
Q2信寫給兩個人,郵局交給其中一人就算送到嗎?▾
是。依第一項,交給共同收件人之中任何一人即完成投遞義務,郵局無補發責任。
Q3共同收件人吵架,郵局會自動扣住郵件嗎?▾
不會。必須收件人已『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且『已就收受提起訴訟』,兩要件齊備郵局才會暫停投遞等判決。
Q4怎麼讓郵局暫停投遞共同收件的郵件?▾
就收受權提起訴訟,並備妥訴訟繫屬證明,書面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郵局即依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
Q5對方先去把信領走了,我能要郵局再給一份嗎?▾
不能。交給共同收件人之一即完成投遞,郵局沒有再補發的義務。
Q6口頭跟郵局說我們在爭這封信,郵局會停手嗎?▾
不會。僅口頭表示爭議、未實際起訴與聲明,郵局仍可交付先到的收件人。
Q7郵政法第 23 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郵政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郵件投遞作業由中華郵政公司執行。
Q8凍結投遞有期限嗎?▾
凍結以『已提起訴訟並聲明』為前提,無單一固定期限,但須在郵件投遞前完成聲明才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1項(一般) | 第2項(爭議涉訟) |
|---|---|---|
| 適用情形 | 收件人二人以上之常態投遞 | 收件人間就收受發生爭議且涉訟 |
| 投遞原則 | 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先到先得) | 依確定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凍結) |
| 啟動要件 | 無,常態適用 | 向郵政公司聲明 + 已提起訴訟(缺一不可) |
| 郵局義務 | 交付任一人即完成、無補發義務 | 暫停投遞、等候司法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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