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郵政法29

快速跳轉
  1. 1.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2. 2.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3. 3.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29條規定包裹、快捷、報值、保價郵件遺失被竊毀損,寄件人可向中華郵政請求補償,但第三項排除民法等其他法律的全額賠償。

Q · 郵局把我包裹弄丟了,我能依民法告它全額賠償嗎?

不能,只能依郵政法29條領有上限的補償

依郵政法第29條第三項,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本條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所以民法侵權、債務不履行那套對郵局用不上,你只能照郵政法的法定補償標準領一個有上限的金額。能否求償,先看郵件種類:包裹、快捷、報值、保價連一部毀損被竊都賠;一般掛號只保全部遺失或被竊。

白話解讀

你寄的包裹值一百萬,運送途中不見了,你氣得想告中華郵政依民法賠你全額。法律上你做不到。郵政法第29條第三項藏著一句殺傷力極強的話: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請求賠償。意思是民法的侵權、債務不履行那一整套,對郵局通通用不上,你只能照這條的補償標準領一個有上限的金額。這是一種國家給特許事業的責任天花板。但反過來看,這條也是你的法定武器:只要符合四種情形(保價、報值、快捷、包裹遺失被竊毀損;其他掛號全部遺失;限時快捷因郵局過失延誤;未依公告規定遞送),你不需要證明郵局有沒有故意過失,請求權就成立。知道這條的人去櫃台談的是「我依第29條請求補償」,不知道的人去吵「你們賠我」,結果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29條為郵件損害補償的核心規範,列舉四種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的情形,並於第三項以「不得依其他法律請求賠償」為特許普及服務設下責任天花板,構成台灣郵件求償制度的請求權基礎與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郵局把我包裹弄丟了,我可以告它依民法賠我全部損失嗎?

不行。郵政法第29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本條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所以民法的侵權、契約那套對郵局用不上,你只能照郵政法的補償標準領。內行人提示:寄真正貴重的東西,與其指望郵局賠,不如一開始就選保價並評估另外投保運送險,補償上限往往遠低於真實價值。

Q2我朋友幫我寄的包裹寄丟了,求償權是他的還是我的?

原則上求償權在寄件人手上。收件人要自己行使,必須符合第29條第二項:一是能提出證據證明寄件人已把求償權授與你;二是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時,你收下其餘部分並當場聲明保留求償權。內行人提示:請寄件人簽一張簡單的求償權讓與書,比事後口頭主張有力得多。

Q3一般掛號信不見了能賠嗎?跟包裹有差嗎?

有差,而且差很大。一般掛號只保全部遺失或被竊,部分損失不賠;而包裹、快捷、報值、保價連一部遺失被竊毀損都能求償。內行人提示:寄會怕部分損壞的東西,別只貼掛號,要選有保價或報值,否則出事時才發現根本不在保障範圍。

Q4郵局弄丟包裹可以依民法告全賠嗎?

不行,第29條第三項排除其他法律,只能依本條領有上限補償。

Q5郵政法29條保障哪些郵件?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含一部毀損被竊)與其他掛號(限全部遺失被竊)。

Q6什麼叫報值與保價郵件?

交寄時申報價值並付額外費用的郵件,保障範圍含一部毀損被竊,遠廣於一般掛號。

Q7郵件補償和民法賠償差在哪?

補償是法定上限金額免證過失;民法賠償理論上全額但本條第三項已排除其適用。

Q8郵件遺失怎麼向郵局求償?

確認郵件種類→保留收據條碼照片→書面引用第29條第一項對應款次請求補償。

Q9郵件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郵件種類與是否報值保價而定,報值保價以申報額為上限,一般掛號依施行細則定額。

Q10求償要不要花錢或打官司?

向郵局請求補償是行政程序免裁判費,多數案件書面協商即可,非必須訴訟。

Q11怎麼證明郵件遺失或延誤是郵局過失?

限時快捷延誤由郵局內部遞送紀錄舉證;遺失被竊則以交寄收據與追蹤紀錄主張。

Q12郵政法29條 vs 民法侵權哪個有利?

民法理論全賠但第三項已排除,對郵局只剩本條一條路,故無從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郵件種類保障範圍依據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毀損第29條第1項第1款
其他各類掛號僅全部遺失或被竊第29條第1項第2款
限時/快捷遞送延誤經查明為郵局過失所致第29條第1項第3款
未依公告規定遞送掛號郵件未依處理規定第29條第1項第4款

保障範圍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
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毀損
其他各類掛號
僅全部遺失或被竊
限時/快捷遞送延誤
經查明為郵局過失所致
未依公告規定遞送
掛號郵件未依處理規定

依據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
第29條第1項第1款
其他各類掛號
第29條第1項第2款
限時/快捷遞送延誤
第29條第1項第3款
未依公告規定遞送
第29條第1項第4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郵便法 第50条以下(損害賠償の範囲・限度額)
韓國우편법 제38조(손해배상)
中國邮政法 第47条(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
美國39 U.S.C. + 28 U.S.C. §2680(b)(FTCA 郵件遺失/誤投之侵權免責例外)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40614 制定)

郵政機關除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補償責任外,關於郵政人員對他人所為之侵權行為,不負責任。

(0411118 修正)

郵政機關除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補償責任外,關於從事郵務人員對他人所為之侵權行為,不負責任。

(0910611 全文修正)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第一款係由原條文第二款改列,第二款係由原條文第一款改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二八號解釋意旨,檢討特殊類型郵件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得請求補償者,除包裹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外,增列新業務快捷郵件一種,以杜爭議。至於其他各類掛號郵件仍維持於遺失或被竊時始得請求補償。

(1071120 修正)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中「時」字予以刪除,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有關限時、快捷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寄件人得請求補償,以資保護民眾用郵之權利。所稱「遞送延誤」係指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郵遞時效表投遞,但不包括已以招領通知單、簡訊、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而收件人未實際領取者。租用郵政信箱者,郵件之遞送則按中華郵政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三十條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郵政法屬郵件遞送之特別法,應優先於其他法律適用,而有關因郵政服務所生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應就郵政所收取資費、服務性質、經營成本等因素為衡平考量,此乃維持普及服務所必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亦無牴觸。參考萬國郵政公約第二十三條有關指定業者僅依該公約承擔補償責任之規定,並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二八號解釋「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前段定有明文。國家基於對人民生存照顧之義務、達成給付行政之功能,經營各類公用事業,期以合理之費率,普遍而穩定提供人民所需之各項服務,得對公用事業因經營所生之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予以相當之限制,惟因涉及人民之權利,自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範圍內以法律為之。」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另本法規定之補償係指依第四十八條授權所定郵件處理規則中所列之補償金額,不適用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所定之損害賠償。

  • 經查名詞
  • 求償名詞
  • 證據名詞
(0240614 制定)

郵政機關除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補償責任外,關於郵政人員對他人所為之侵權行為,不負責任。

(0411118 修正)

郵政機關除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補償責任外,關於從事郵務人員對他人所為之侵權行為,不負責任。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第一款係由原條文第二款改列,第二款係由原條文第一款改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二八號解釋意旨,檢討特殊類型郵件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得請求補償者,除包裹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外,增列新業務快捷郵件一種,以杜爭議。至於其他各類掛號郵件仍維持於遺失或被竊時始得請求補償。

(1071120 修正)

一、配合法制用語,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中「時」字予以刪除,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有關限時、快捷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寄件人得請求補償,以資保護民眾用郵之權利。所稱「遞送延誤」係指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郵遞時效表投遞,但不包括已以招領通知單、簡訊、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而收件人未實際領取者。租用郵政信箱者,郵件之遞送則按中華郵政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三十條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郵政法屬郵件遞送之特別法,應優先於其他法律適用,而有關因郵政服務所生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應就郵政所收取資費、服務性質、經營成本等因素為衡平考量,此乃維持普及服務所必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亦無牴觸。參考萬國郵政公約第二十三條有關指定業者僅依該公約承擔補償責任之規定,並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二八號解釋「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前段定有明文。國家基於對人民生存照顧之義務、達成給付行政之功能,經營各類公用事業,期以合理之費率,普遍而穩定提供人民所需之各項服務,得對公用事業因經營所生之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予以相當之限制,惟因涉及人民之權利,自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範圍內以法律為之。」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另本法規定之補償係指依第四十八條授權所定郵件處理規則中所列之補償金額,不適用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所定之損害賠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郵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29 條規定:「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