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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47 條(國際談判及簽署協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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