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4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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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郵政法第46條)已經刪除,現行法上不再有任何效力。它原屬第5章罰則的一部分,在郵政法的修正過程中被刪去,可能是因為規範重複、移列他條或情勢變更而失其必要。對讀者的實際意義是:不要再援引這個條號當作任何主張或處罰的依據,相關事項請改查現行有效的罰則條文(如第42條至第4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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