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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45 條(輔助載運郵件者處罰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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