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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44 條(輔助載運郵件者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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