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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43 條(規避妨礙檢查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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