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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郵政法42違規發行類似郵票票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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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 42 條規定,違反第 15 條製作類似郵票且具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者,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Q · 自己印類似郵票的票券會被罰嗎?

會。具郵資證明功能就罰 2-10 萬,按次連罰

依郵政法第 42 條,違反第 15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關鍵是兩要件同時成立:外觀「類似郵票」且「具有交付郵資之證明功能」。純美術、無面額、不能當郵資用的文創貼紙通常不在此限;做成能矇混已付郵資的仿製品才踩線,且做幾款罰幾次。

白話解讀

你以為郵票只是一張貼紙,但它在法律上是國家發行的「郵資憑證」,等同一種小額有價證券。第15條劃了一條線:除了中華郵政,沒有人可以發行或製作「長得像郵票、又能當作已付郵資證明」的票證,違者就是這條第42條伺候,新臺幣二萬到十萬罰鍰,而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你做幾款就罰幾次。關鍵在「兩個條件同時成立」:一是外觀類似郵票,二是具有交付郵資的證明功能。如果你設計的只是純裝飾、明顯不能當郵資用的文創貼紙,法律上的風險就低很多。真正踩線的是那種讓人誤以為已經付過郵資、可以拿去寄信的仿製品。看懂這個區別,你做設計或印製時就知道紅線在哪。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 42 條為行政罰則條,針對違反第 15 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的行為,科以新臺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用以維護郵資憑證的國家專屬發行與公信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做文創郵票貼紙當紀念品,會違法嗎?

看它有沒有「交付郵資證明」的功能。純美術、無面額、明顯不能拿去郵局當郵資用的紀念貼紙,通常不在第15條禁止範圍。但只要做得像真郵票又能被當郵資用,就會撞上第42條。拿掉面額和郵資功能、保留設計感,就是合法與違法的分水嶺,送印前改最省事。

Q2罰鍰二到十萬,是一次性的嗎?

不是。第42條寫明「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只要違規狀態持續(還在製作、還在販售),主管機關可以一次又一次開罰,不是繳一筆就了結。收到第一張罰單就要立刻停止並下架,拖延的每一天都可能變成新的一筆罰。

Q3郵政法第 42 條罰多少?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Q4郵政法第 42 條是什麼?

違反第 15 條製作類似郵票且具郵資證明功能票證的行政罰則條,用以維護郵資憑證的國家專屬發行。

Q5什麼叫具交付郵資證明功能?

票證能被當作已付郵資的證明,例如標示面額、仿郵資已付符誌、可貼於郵件矇混使用。

Q6按次連續處罰是什麼意思?

違規狀態持續時主管機關可反覆裁罰,做越多款、拖越久累計罰越重,非一次性結清。

Q7文創郵票怎麼做才不違法?

拿掉面額與郵資已付符誌、不做成可當郵資使用的樣態,只保留純美術設計,送印前再覆核兩要件。

Q8發現有人賣仿製郵資票證怎麼檢舉?

蒐證實物與販售頁面,向交通部或中華郵政檢舉,重點標明該票證具交付郵資證明功能。

Q9收到罰單怎麼處理?

立即停止製作販售避免連罰,檢視是否同時符合兩要件以尋抗辯空間,期限內提訴願爭執。

Q10罰鍰怎麼算才不會越罰越多?

收到第一張罰單就下架停產,因為按次連罰會就持續期間反覆計罰,停止違規狀態是止損關鍵。

Q11純美術郵票貼紙 vs 仿真郵票差在哪?

前者無面額、不能當郵資用,通常合法;後者具郵資證明功能即踩第 15 條紅線。

Q12郵政法第 42 條 vs 刑法第 202 條差在哪?

第 42 條是行政罰鍰,刑法第 202 條偽造變造郵票罪是刑事責任,情節嚴重可能兩者併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郵便切手類模造等取締法(模造郵票之取締)
韓國형법 제218조(인지·우표의 위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仿制邮资凭证的规制
德國StGB § 148(Wertzeichenfälschung,有價憑證偽造)
法國Code pénal — contrefaçon de timbres-poste(偽造郵票)
美國18 U.S.C. § 501(forgery of postage stamp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40614 制定)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繳還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竊取其郵件內之財物者,並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從重處斷。

(0910611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對違反規定發行與郵票類似之票證者之處罰。

(0240614 制定)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繳還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竊取其郵件內之財物者,並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從重處斷。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對違反規定發行與郵票類似之票證者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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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42 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