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購物品價格以聲請郵購之日,郵購目錄或其修正單所列者為準,倘於貨物交到時市價已有漲落,概不補收或找退其差額。
對於郵購服務辦法第6條的解釋,根據該條規定,消費者在聲請郵購時,貨物的價格以聲請時目錄或其修正單所列的價格為準。如果在貨物交付時,市價已經有了漲落,則不會補收或退還差額。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避免在交付貨物時因市場價格變動而造成消費者的損失。 參考資料: - 郵政集團公告-郵購服務辦法修正條文(台灣郵政) - 《郵購物品價格計算方式案例分析》,台灣郵政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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