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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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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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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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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240426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及區域,分別以命令定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財政部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財政部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投保人之權益,滿足資訊公開之要求,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明定違反營運資訊揭露之罰則。

(0950428 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第二項「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240426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及區域,分別以命令定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投保人之權益,滿足資訊公開之要求,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明定違反營運資訊揭露之罰則。

(0950428 修正)

本條第二項「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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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