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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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2.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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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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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40426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及區域,分別以命令定之。
(0910611 全文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財政部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財政部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投保人之權益,滿足資訊公開之要求,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明定違反營運資訊揭露之罰則。
(0950428 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第二項「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保險法 第 148-2 條條文
本法之施行日期及區域,分別以命令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投保人之權益,滿足資訊公開之要求,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明定違反營運資訊揭露之罰則。
本條第二項「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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