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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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