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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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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條的規定,提到郵政儲金匯兌事務是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並且屬於交通部主管,業務也受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另外,對於涉及外匯業務經營的機構,在法律上必須獲得中央銀行的許可。這條法規強調了對於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的管理與監督,以確保業務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郵政儲金匯兌法》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指出了對於匯兌業務的定義,並且解釋了在特定情況下的適用。

立法沿革 2

(0910611 制定)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財政部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立法理由依郵政儲金法(以下簡稱儲金法)第一條、郵政國內匯兌法(以下簡稱匯兌法)第一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郵政儲金匯兌由郵政總局所屬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為配合郵政組織改制為中華郵政公司,爰將辦理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機構明定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由交通部主管,其業務並受財政部監督,涉及外匯業務經營時,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1030114 修正)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1 制定)

依郵政儲金法(以下簡稱儲金法)第一條、郵政國內匯兌法(以下簡稱匯兌法)第一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郵政儲金匯兌由郵政總局所屬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為配合郵政組織改制為中華郵政公司,爰將辦理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機構明定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由交通部主管,其業務並受財政部監督,涉及外匯業務經營時,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1030114 修正)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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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 條規定:「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